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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5年仙居县月仙居县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小区**幢**号,2017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浙JD****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县建设西路470号东灿头处被交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89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 ,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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