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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2********,侗族,大学本科,从江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住**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下午17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将其贵H8****号小型轿车停放在从江县****路口斜坡后,便与韦某某等人去**镇**村黄某某家吃饭、喝酒。当晚吴某甲等人回到从江县城后,吴某甲便到从江县****路口拿车,21时17分当其驾驶贵H8****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坪从线243公里100米(小地名:****路口)处时,被从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吴某甲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0mg/100ml。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81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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