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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76********,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盐津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街**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30分,吴某某驾驶牌号为*******的**车行驶至昭阳区**路与**路100米,民警现场对吴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测试,结果为130.6mg/100ml。民警将吴某某带到昭通市中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昭通市恒达司法鉴定所检验,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无其他严重情节,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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