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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云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号**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7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朋友一起饮酒。1月8日凌晨,吴某某准备到昆明市北市区,其驾驶云******号“路虎览胜”牌小型越野客车由昆明市青山路东鸣家园小区出发,01时14分许,吴某某驾车途经昆明市**路**道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血样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37.40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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