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4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91********,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号**幢**单元**室,住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1时40分许,吴某甲持“C1”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号“沃尔沃”牌小型轿车沿昆明市金实路**停车场内通道行驶,与黄某某、杨某某停放的两辆小型普通客车车体碰撞,致三车部分受损。民警接到报警赶至现场发现吴某甲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6.09mg/100ml(乙醇/血),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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