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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74********,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贵州省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贵H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上瑞线由千里山路口方向往黄土坎路口方向行驶,当日21时9分行驶至上瑞线1824公里800米处时,被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4mg/100ml,后将其带至三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6.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归案后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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