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4******,布依族,非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大专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半边街**号**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9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吴**酒后驾驶贵J****车辆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上麦路同潘*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并造成被害人潘*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l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鉴于被不起诉人吴**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能在案发现场主动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不起诉人吴**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明宽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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