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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80********,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住江苏南京市浦口区**新城**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村**号**幢)。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20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高邮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18日1时许,吴某某酒后驾驶苏A7****小型客车在高邮市老邮兴公路金桥桥东侧被巡特警大队巡逻队员查获,后我队民警将吴某某带至高邮市中医院,经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随后在中医院抽取吴某某血液样本两份,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邮市公安局认定吴某某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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