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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6日20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U****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夏街大道路段时被查获。经检验,吴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6.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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