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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鄱阳县人,家住鄱阳县鄱阳镇**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赣E****小轿车从鄱阳县城往**大道行驶,途经**圆盘时,遇交警执勤查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显示,吴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04 mg/100ml。当晚,吴某某被带至湖城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4.74 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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