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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12月29日,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横巷**号,住址同户籍地。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8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茂名临电T6****电动二轮摩托车在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三路由东往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吴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35.2mg/100ml,其所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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