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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5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人,户籍所在地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轨道交通分局批准,于2020年5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1时50分许,吴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附近,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3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在审查起诉期间,自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处理。鉴于吴某某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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