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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Z22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63********,**程度,佛山市洋鸣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区***路***号***座,现住佛山市***区***路***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金铝形材厂附近一家餐厅饮完酒后,驾驶粤ESD****号牌小型汽车离开,行驶至禅城区丝织路路段时许右边车道停下并睡觉,15时许,路人拍打吴某某的车窗见无反应后报警,民警到场后吴某某醒来并开车继续前行,后与左边车道同方向行驶的未完全变道过来的小汽车发生碰撞,吴某某驾驶的汽车左车头撞上对方车辆的右后门位置。民警上前将吴某某带至祖庙派出所,后交警将吴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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