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92********,汉族,大专文化,系济南**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小区**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李某某(不起诉)报名参加了于2019年10月26日开考的全国成人高考,其因担心无法通过考试,遂于2019年10月25日找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请求吴某某代替其参加考试,吴某某同意后,于10月26日8时许持李某某的身份证、准考证来到济南市历下区山东省济南燕新中学**考场,并于9时参加了政治科目的考试。监考老师在检查吴某某的证件时,发现吴某某系替考人员,报警后,民警将吴某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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