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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9********,蒙古族,大学文化程度,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职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时57分,被不起诉人吕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蒙G**灰色雅阁牌小型轿车,沿通辽经济技开发区**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吕某甲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经依法提取血样,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45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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