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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江检简单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20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区,住白山市江源区**一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酒后驾驶吉*****二轮摩托车从**大街方向行驶至江源区**附近的时候被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血液提起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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