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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和朋友一起饮酒后驾驶甘K*****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礼县**镇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处,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196.9mg/100ml,遂于当晚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8.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吕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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