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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天津市滨海新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津D****9灰色雪佛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南开区凌宾路与凌庄子道交口以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凌奥综合市场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拦检。经民警当场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5.3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6.3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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