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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西***药业集团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乡**村**组**号,现租住静宁县**镇**路口出租房。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6330日被兰州**派出所罚款2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641日被静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22日被静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20316日被静宁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同年5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5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225211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同其朋友赵某某到静宁县**镇**号楼**单元其朋友杨某某家聊天。期间,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用约四两“******”牌52度白酒。当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和赵某某离开杨某某家,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甘L*****号*色“**”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为其朋友张某甲)拉载其朋友赵某某,从****出发,经**路、**路、**路行至县城**路**桥头赵某某店铺“****”门口处,赵某某下车回洗车店,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独自驾驶车辆继续行驶至**镇**路**加油站处加油时,因替加油的其他人用手机微信付款问题同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并对加油站工作人员进行漫骂,导致加油站秩序混乱,后加油站工作人员张某乙便拨打110电话报警。静宁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被不起诉人涉嫌酒后驾驶车辆,便将该案移送至静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随后,公安民警于2020226037分对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为192mg/100ml;并于050分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带至静宁县**医院提取血样。

2020226日,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以甘科诚[2020]法毒鉴字第00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和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赵某某、张某乙、杜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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