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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刑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5********,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静宁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1时24分,吕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甘LM****的骐达牌小型轿车,途经静宁县**镇中学门前路段时,被静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9mg/100ml。并在静宁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2020年9月29日经甘肃科诚司法物证鉴定所以甘科诚[2020]法毒鉴字第04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吕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翟某某、代某某的证言。3、甘肃科诚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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