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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8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曾用名,吕文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2021984********,汉族,本科,党员,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户,**青岛**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灰色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杭州路北向南行驶至内蒙古路杭州路三角地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5mg/100ml。经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2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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