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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4********,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5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3时许,吕某某饮酒后驾驶琼A7****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往北海路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上海路北海路口时,被张某某驾驶的贵C2****号轿车剐蹭,双方在协商处理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吕星豪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17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好;且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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