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1〕6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现住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19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0时31分,吕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贵C9****号小型面包车,从汇川区**镇**关接待中心沿**线往汇川区**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线2113公里200米时,车辆与路灯发生碰撞,造成贵C9****号小型面包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吕某某的静脉血液血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编号为:(遵)公(司)鉴(理化)字[2020]2297号检验报告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17.31mg/100ml。
吕某某已将受损电灯赔付完毕。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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