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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岷县,住靖远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7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由靖远县县道311线中堡派出所门前路段上行驶至**村**店并与店主发生纠纷,靖远县公安局民警在处理纠纷时发现吕某某有酒后驾驶车辆的嫌疑并现场查处。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3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2.证人蔡某某欧某某等证言;3.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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