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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30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巷**号,工作单位为深圳市**地产有限公司,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27****临时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新桥街道北环路长丰酒店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89.98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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