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武威市凉州区**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于2020年9月20日23时50分许醉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凉州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9月22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0.34mg/100ml。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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