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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705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室,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寓**区**号楼**单元**室,张家口**投资有限公司**,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2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2日23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冀GD****号哈弗牌小型轿车沿宣化区钟楼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新门路口东约100米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后经抽血并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较低,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吕某某又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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