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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六安市金安区**乡**农场负责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23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皖N*****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老六毛路与金裕大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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