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住金塔县**镇***村*组**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1年6月11日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金塔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甘F*****号轻型普通货车前往金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事,办案人员发现吕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金塔县人民医院采血。经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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