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6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河东区**排**号**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委**排。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6时50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冀R****7号五菱牌小型客车沿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津静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津静公路21公里处时,因疲劳困乏导致其驾驶车辆前中部碰撞前方同向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后部,后向左打轮车身右前部碰撞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造成三方车辆损坏、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使用电话报警且在现场等候直至民警到达并接受处理。2020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投案。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挫伤等导致大失血、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特征。现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以及被害人张某某均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本次犯罪系过失犯罪,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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