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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2时51分,被不起诉人向某甲醉酒驾驶粤LB8***号小型轿车,途径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进珠吉路西91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9mg/100mL,向某甲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抽血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向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8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向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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