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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569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6********,土家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3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义乌市**镇**路**网吧上网时,在网吧门口发现被害人汪某某的浙GY7****号牌汽车车窗玻璃未关,于是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临时起意,将被害人汪某某放置在正、副驾驶座中间格子内的钱包取出打开,将钱包内的2800元人民币以及放在钱包边的四张50元面值人民币和2张5元面值人民币合计3010人民币盗走,后逃离现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于2020年9月4日晚上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归案后已将盗窃所得3010人民币退出并发还被害人汪某某。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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