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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92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乡**村民委员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听取了被不起诉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UJ****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光明区公常路楼村***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2.16mg/100ml。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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