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8W****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107国道上寮市场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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