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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9********,汉族,小学,无业,无无,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川SQLO**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龙泉驿区玉扬路由龙平路地铁站向龙泉驿区建材路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龙泉驿区玉扬路妇幼保健院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向某某进行呼气测试,呼气结果为115.1mg /lOOml,民警遂将其带往龙泉驿区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抽血备检。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检验,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当天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4.4mg /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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