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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粤U*****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蓬安县嘉陵东路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民警立即将向某某带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检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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