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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61968********,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住兴山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了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2日至7月6日);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6日至7月22日)。

兴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从送检的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1.10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兴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兴山县公安局未在三日内将向某某血样送检,导致办案程序有瑕疵,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血样提取、保存的规范性,程序瑕疵不能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不能排除血样未得到规范保存而受影响的可能,因此认定向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91.1mg/100ml的鉴定意见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系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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