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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10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尾嘴村民委员会下寨177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吉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DU****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光明区光侨路碧眼村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吉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吉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12.09mg/100ml。

本院认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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