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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71996********,汉族,中专文化,中国**保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客户经理,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大院**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吉某某饮酒后驾驶琼DM****小型普通客车从龙华区海秀中路“新感觉KTV”停车场离开,当驾车行驶至国贸路与国贸一横路路口处等红绿灯时,在驾驶座位上睡着。吉某某醒来看到有民警在现场指挥交通,便准备驾车离开,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吉某某有酒驾嫌疑,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将吉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并对其血样进行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86mg/1OOml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吉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  陈香  

                              检察官助理:刘洋峰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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