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8********,汉族,小学文化,东方市**林场苗圃工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1时10分,被不起诉人吉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琼DT****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二环北路南方电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吉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及相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春火
书 记 员:沈海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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