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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二部刑不诉〔2020〕559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6日0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司某某驾驶浙B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余姚市阳明街道胜山路(小弄巷)由南往北行驶至胜山路184号附近处时,与由姜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浙B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撞到由魏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浙B3****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姜某某、魏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将其带至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江北中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遂将其带至余姚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司某某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14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司某某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书证抓获经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证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照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自行协议书、谅解书、涉酒交通违法处罚查询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姜某某、魏某某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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