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61********,汉族,高中文化,平川区**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路**号**栋**单元**室,住平川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司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平川区**小区门口时,因未办理通行证而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司某某弃车步行回家,民警于次日凌晨00时许在其家中进行呼气时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8.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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