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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61********,汉族,高中文化,平川区**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路**号**栋**单元**室,住平川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司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平川区**小区门口时,因未办理通行证而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司某某弃车步行回家,民警于次日凌晨00时许在其家中进行呼气时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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