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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徒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Z251号

被不起诉人司徒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港澳证件号码M80*****,通行证号H60********,汉族,专科文化,住址香港特别行政区**街**楼**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6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司徒某某在我市香洲区**路**酒店停车场内,酒后驾驶粤CFN****号小型普通客车挪车时,碰撞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粤C75****号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保安报警,被不起诉人司徒某某在现场协商处理至交警到场。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司徒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4mg/100mL。

同日,被不起诉人司徒某某赔偿粤C75****号小型轿车车主人民币2000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司徒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在公共停车场低速短距离驾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司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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