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86********,汉族,出生地浙江省金华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93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东莞**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网”平台被关闭。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等投资人因在该平台出借的资金暂时无法取回,遂在“微信”“土豆”“电报”等软件上加入不同的群组交流维权信息。2019年5月中下旬,有人在聊天群里提出6月1日到广东省政府的所在地广州市集结上访,企图对政府施压,达到诉求目的,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遂在相关的聊天群里号召浙江金华想参与行动的人与其联系,并通过微信与其他“**网”投资者商议聚众给政府施压的办法。2019年6月1日上午,数百名“**网”投资人员在广州火车站广场附近非法聚集,以拉横幅、挥舞小旗、高喊口号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引发群众围观,致现场附近路段交通受阻。“**网”投资人员被劝离疏散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仍在多个聊天群里发布相关信息,号召大家继续采取行动,解救难友。当日公安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全局一级勤务响应,先后投入警力2300人,发动群防群治力量7000人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带离“**网”相关人员100多人。该非法聚集事件引发境外媒体报道及网友转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6月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西湖路63号二楼肯德基餐厅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4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