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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10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宁乡县**乡**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春晖,广东拓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起诉认定:何某甲(已因本案被判决)自2018年4月份起,在其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号铺士多店内,通过微信交易及现场收受现金等方式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合共十多万元,后将投注情况报给叶某某,并从叶某某处得到投注金额8%左右的提成,从中获利1万多元。其中伍某某、陀某某、窦某某、刘某甲、孟某某、廖某某、罗某某等7人在何某甲处投注“六合彩”赌博金额共81625元。

黄某某(已因本案被判决)自2018年起,在其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号铺士多店内,通过微信交易及现场收受现金等方式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合共十万多元,并将部分“六合彩”投注单报给叶某某进行下注,从叶某某处得到投注金额10%的提成,从中获利3千多元。刘某乙、粟某某、何某乙、邹某某、胡某某、卢某某、陈某甲、姚某某、陈某乙、黎某某、李某某、廖某某、郑某某、梁某某等14人在黄某某处投注“六合彩”赌博金额共10898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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