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鄂KJ****号三轮摩托车,沿**市**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段,与停在路边的一辆农用车相撞,致万某某受伤。当日晚抽取叶某某血液样本二份,2018年12月27日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血液中乙醇为含量9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叶某某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据以定罪的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严重违反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书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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