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鄂KJ****号三轮摩托车,沿**市**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段,与停在路边的一辆农用车相撞,致万某某受伤。当日晚抽取叶某某血液样本二份,2018年12月27日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血液中乙醇为含量9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叶某某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据以定罪的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严重违反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书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