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工人员,身份: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0日21时49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甘K*****号小型汽车,从文县关家沟向南桥河坝方向行驶车行至文县北门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呼出气体进行检测,叶某某呼出气体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后将叶某某带至文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委托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对叶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进行鉴定,根据甘陇维司鉴【2020】法毒鉴字第01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被送检的叶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3.9mg/100ml,叶某某属于危险驾驶。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有驾驶证,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具有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等酌定量刑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