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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路**号,现住浙江省龙港市**村**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7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1时20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醉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浙CG6***的小型轿车从龙港市西城路与西四 街路口出发,在龙港市内行驶。当日1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车辆途径龙港市西三街纺织二街路口时,被龙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前科材料核查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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