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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街**宿舍**栋**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 栋**室和朋友王某某等四人吃饭喝酒,期间叶某某喝了四瓶百威啤酒。次日凌晨0时许,叶某某驾车(车牌号:琼A1****号)离开海口市美兰区**路**,前往海口市琼山区**街**宿舍,途经**路、**路、**路、**路,行驶至海口市琼山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将其带至海南医学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酒精含量浓度为l23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符巧茜
书 记 员:林师米
2020年5月27日
附:扣押的小轿车一辆已返还被不起诉人叶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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