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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107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街道**村,现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0时57分许,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8****小型面包车途经乐清市北白象镇东大街白塔王工业区路段时,被设卡交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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