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1241978********,汉族,高中文化,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01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郫都区凉水井东路置信逸都路口时被甘某某所驾驶的川A*****号小型轿车追尾,后被前来处理事故的交警现场挡获。经认定,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叶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经电话通知后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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