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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8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明号码F0676305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台湾桃园市杨梅区**路**段**号,现居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醉酒驾驶鲁******号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开发区**路与**路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发现其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9.6mg/100ml,后民警带其抽取血样备检。经检验,在叶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2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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